大众点评上给差评被诉商业诋毁,法院称真实网络评价受保护
长沙晚报掌上长沙4月9日讯(全媒体记者 李广军)体验消费后在线上平台进行评价,已经成为消费者的日常,评价也是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因此收差评成为商家很忌讳的事。姚某入住某公司民宿后给出差评,结果被某公司以“商业诽谤”起诉。天心区法院近日通报了这起典型案例,表示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评价是消费者权利,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姚某被大众点评上某公司发布的民宿宣传内容所吸引,遂定了三间房。因入住体验不佳,姚某在离店后在大众点评网打出了三星评价。此后公司负责人频繁给姚某打电话,希望姚某能修改评价,双方为此发生口角。姚某一气之下将三星评价改为一星评价,并将上述事件发生过程发布在其自营的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平台。
某公司起诉认为,姚某作为拥有数十万粉丝的自媒体流量博主,不同于一般的网络用户,“此事件经过姚某通过自媒体进行夸大、误导、歪曲,已经转变为对某公司的商业诋毁”,诉请姚某删除各平台发布的评论、文章,并赔偿某公司因此产生的商业损失和营业损失。姚某辩称,其系作为消费者在网络平台上对某公司的产品或服务进行评价,评价内容基于真实消费、真实感受产生,是对所接受服务内容的客观反馈,无任何诽谤、侮辱情形。
天心区法院审理后认为,姚某虽具有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但本案中姚某系作为消费者在某公司处进行消费,并基于真实消费体验作出评价,这均是姚某行使的消费者权利,因此认定姚某行为不构成商业诋毁,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互联网经济背景下,线上消费已成为我国居民最重要的消费方式之一。如今线上消费评价已成为消费者决策的重要参考,也是商家信誉的关键指标,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促进公平竞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姚某虽具有双重身份,但其系以消费者身份在某公司处消费并以消费者身份发表评论,因此其主观评价不构成对某公司的商业诋毁,“本案反映出新消费经济模式下,部分经营者未能及时转换经营理念,法院通过本案判决宣示:新消费时代,重视自身商业声誉的经营者应当满足消费者多元需求,尊重消费者权利,应当把消费者的真实评价视为改进服务的契机。只有保护消费者自由发表真实网络评价的权利,才能保障真正优质的商品服务凭口碑脱颖而出,形成公平竞争、放心消费的环境,促进消费生态良性循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