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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条例有哪些(沐浴场所指标卫生要求)

10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4-10-26 09:31:51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修正)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卫生标准、规范的要求对公共场所的空气、微小气候、水质、采光、照明、噪声、顾客用品用具等进行卫生检测,检测每年不得少于一次;检测结果不符合卫生标准、规范要求的应当及时整改。


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规定了沐浴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在国家卫生城市评审时,相关指标卫生要求亦是必查内容,不可漏项,采样点位分布须符合标准要求,否则给予扣分。



01 强制性指标

Ⅰ 洗浴中心、公共浴池、浴场、桑拿中心、温泉浴、足浴场所


(一) 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指标卫生要求


洗浴中心常见下述5项;公共浴池常见拖鞋、浴盆(缸)2项;足浴场所常见棉织品、杯具、拖鞋、修脚工具4项。


1. 棉织品(浴巾、垫巾、足浴/浴衣裤、床单、枕巾、被套、捏脚巾等):① 外观,清洁整齐,无污渍,无破损,无毛发,无异味;② PH,6.5~8.5;③ 细菌总数,≤ 200 CFU/25 cm²;④大肠菌群,不得检出;⑤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


2. 杯具: ① 外观, 表面光洁,无污渍,无水渍,无异味,无破损;② 细菌总数,≤ 2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3. 拖鞋: ① 外观,表面清洁,无破损,无污渍,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真菌,≤ 50 CFU/50 cm²。


4. 浴盆(缸): ① 外观,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5. 修脚工具: ① 外观检查:表面光洁,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2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④ 金黄色葡萄球菌,不得检出;⑤ 真菌,≤ 50 CFU/50 cm²。


(二)沐浴用水指标卫生要求(2项)


6. 嗜肺军团菌:不得检出。


7. 池水浊度:不应大于5NTU。


(三)室内空气指标卫生要求(常见5项)


A 空气微生物(1项)


8. 室内空气细菌总数: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不应大于1500 CFU/m³或20 CFU/皿;其他沐浴场所,不应大于4000 CFU/m³或40 CFU/皿。(根据细菌总数不同采样方法选取不同限值要求)


B. 空气中化学污染物(常见3项)


9. 室内空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不应大于0.10 %;其他沐浴场所,不应大于0.15 %。


10. 室内空气中一氧化碳浓度:≤ 10 mg/m³ 。


11. 室内空气中PM10浓度:≤ 0.15 mg/ 。


12. 室内空气中甲醛浓度:≤ 0.10 mg/ m³ 。


13. 室内空气中苯浓度:≤ 0.11 mg/m³ 。


14. 室内空气中甲苯浓度:≤ 0.20 mg/m³ 。


15. 室内空气中二甲苯浓度:≤ 0.20 mg/m³ 。


16. 室内空气中氨浓度不应大于 0.20 mg/m³ 。


17. 使用硫磺泉的温泉场所室内空气中硫化氢浓度:不应大于10 mg/m³ 。


C. 室内新风量(1项)


18. 室内新风量: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30m³(h·人);其他沐浴场所,室内新风量不应小于20m³(h·人)。


(四)物理因素指标卫生要求


19. 照度:有阅读需求的沐浴场所照度不应低于100LX。


20. 噪声:对有睡眠、休憩需求的,环境噪声不应大于45 dB(A计权),且空调、排风设施、电梯等运行所产生的噪声对场所环境造成的影响不应高于设备设施关闭状态时环境噪声值5dB(A计权)。


(五)生活饮用水指标卫生要求


提供的生活饮用水(包括池水原水及补充用水)应符合GB 5749—2022《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要求。


(六)集中空调指标卫生要求(设置的)


按公共场所集中空调指标卫生要求执行。


Ⅱ 婴幼儿沐浴/戏水/游泳场所


(一)水质指标卫生要求


池水(单人池除外)深度大于0.6 m直至0.8 m的,应按照儿童泳池水指标卫生要求执行。可按照DB21/T 3231—2020《婴幼儿游泳场所卫生规范》(辽宁省适用)水质指标卫生要求执行。标准依据见“游泳场所指标卫生要求”。


(二)一般公共用品用具指标卫生要求


1. 棉织品(垫巾/被等):见前述棉织品指标卫生要求。


2. 浴/泳缸(单人):① 外观,表面光洁,无污渍,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3. 颈圈、玩具球等:① 外观,表面清洁,无污渍,无破损,无异味;② 细菌总数,≤ 300 CFU/25 cm²;③ 大肠菌群,不得检出。


(三)相关指标卫生要求


按照GB 37488—2019《公共场所卫生指标及限值要求》执行。




02 推荐性指标

推荐性指标卫生要求共计9项。其中,物理因素6项,空气中化学污染物3项。


(一)物理因素指标卫生要求


1. 室内温度:冬季室内温度,更衣室、休息室宜 ≥ 25℃;普通浴室(淋、泡、盆浴)宜在30℃~50℃之间;桑拿浴室宜在60℃~80℃之间。夏季采用空调等调温方式的,室内温度宜在26℃~28℃之间。


2. 池水温度:宜在38℃~40℃之间。


3. 相对湿度:带有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沐浴场所相对湿度宜在40 %~65 % 之间。


4. 风速:更衣室、休息室风速不宜大于0.3 m/s 。


5. 采光系数:利用自然采光的沐浴场所室内自然采光系数不宜低于1/8 。


6. 噪声:无睡眠、休憩需求的沐浴场所的环境噪声宜小于55 dB(A权计)。


(二) 空气中化学污染物指标卫生要求


7. 臭氧:宜 ≤ 0.16 mg/m³ 。

8. 总挥发性有机物(TVOC):宜 ≤ 0.60 mg/m³ 。

9. 氡:宜 ≤ 400 Bq/m³ 。



03 指标卫生要求项目表

(一)强制性指标卫生要求



(二)推荐性指标卫生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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