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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人死亡!班长被追究刑责

0次浏览     发布时间:2025-04-29 14:20:00    

近日,辽宁省锦州市应急管理局公布了《锦州经开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8·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2024年8月18日14时50分许,在锦州经开区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污水站废水处理改造工程施工作业现场,发生一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造成3人死亡、1人受伤,直接经济损失约661万元。

经调查认定,该起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是一起因违反受限空间作业规范要求,导致事故发生,加之盲目施救造成伤亡扩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事故发生经过

2024年8月18日13时20分许

吸污作业队完成准备工作后,开始进行清污作业,作业人员刘某某和关某某负责在一段好氧池处作业,作业人员梁某负责操作吸污车。

2024年8月18日14时10分许

因吸污车吸管堵塞,刘某某和关某某入池疏通管道,后发生昏厥跌入池内。

2024年8月18日14时50分许

梁某发现后呼喊救人,并在无任何个体防护装备的情况下入池施救,晕倒后跌入池内。

污水站平面布置图

事故直接原因

作业人员对作业现场危险因素不清楚,违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措施和作业过程风险防控要求,违规进入一段好氧池内作业,吸入硫化氢等有毒气体导致事故发生;施救人员在对池内环境危害程度不明、现场个体防护装备不全、不具备自主救援条件的情况下盲目施救,导致伤亡后果扩大。

一段好氧池

企业自救细节

天龙新材料公司污水站班长,现场负责人郭某闻讯后,在他人协助下佩戴安全绳和安全带,但未佩戴呼吸防护用品的情况下进入池内施救,入池后发现梁某等人晕倒在池内污泥里,用手拉拽但未拽动,感觉头晕后撤离,刚走几步便晕倒跌入池内,李某某等人立即拉拽安全带和安全绳将其救出池外。

相关责任人员处理建议

天龙新材料公司污水站班长,现场负责人郭某,因对外协单位选任不当,且未能做好作业现场的安全生产统筹协调工作,未履行正式程序将外协单位交由承包方统一管理,也未认真督促外协单位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导致外协单位的安全教育缺失,安全管理脱节,未能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追究刑事责任。

天龙新材料公司动力部部长,污水站分管负责人彭某某等4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建议由锦州市应急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罚款。

事故调查报告全文

《锦州经开天龙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废水处理改造工程“8·18”较大中毒和窒息事故调查报告》

普法小贴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第二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二)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

(三)组织开展危险源辨识和评估,督促落实本单位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措施;

(四)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应急救援演练;

(五)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

(六)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

(七)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

生产经营单位可以设置专职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协助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中毒窒息事故多发生

在有限空间

与事前预防不足

事故发生后盲目施救有关

加强职工安全教育,提高职工安全素养

组织安全宣教活动

是避免此类悲剧发生的重要措施!

中国应急管理报社新媒体中心综合整理

来源:锦州市应急管理局 中国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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